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公布《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济公通〔2008〕2号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共同制定了《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5月1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 《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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