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注册登记应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国产车辆所标注产品型号必须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必须同时具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未列入《公告》管理的机动车辆实行合格证管理制度,经国家批准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二)进口机动车必须具有海关签发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并与全国进口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数据一致(按规定未在全国进口车计算机核查系统登录的除外)。
(三)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必须具有全国统一《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并与全国进口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数据一致。
(四)国产车辆的整车标识标注和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及相关规定;进口车整车标识标注以进口车辆的实际情况为主,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
(五)进口机动车分为两类:
1、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内登录的机动车(简称第一类进口机动车辆);
2、未在核查系统内登录的机动车(简称第二类进口机动车辆),包括:
(1)各口岸海关进口的摩托车以及国家限定整车进口口岸进口的挂车、半挂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2)国家限定的整车进口口岸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1994年9月30日国家限定整车进口口岸以前,已运抵各口岸并由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4) 海关实行监管的进口机动车;
(5)海关总署调查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在1997年5月31日以前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6)国家规定的以其他方式进口的机动车;
(7)进口机动车车辆品牌、制造厂名称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年版)》录入、车辆型号按照《进口机动车型号签注规则》录入。
(六)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且出厂日期未满二年的除外)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 →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确认档案编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事期限(进口机动车辆除外)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和固封号牌;5个工作日内建立机动车档案,核发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