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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档案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严格审核转出和转入的机动车档案,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7、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8、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9、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0、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1、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12、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四)转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该在有效期内。
   (五)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尾气排放标准。
   (六)进口的各类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包括三大件组装车)跨市办理转入转出手续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我省办理进口机动车辆入户、转籍、过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公交传[1999]141号)、《关于我省办理进口机动车辆入户、转籍、过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广公交传[1999]193号)和《关于改革我省部分车辆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公交字[2000]198号)执行。
   (七)按规定需刑侦部门检验的车辆,转出时已经本省刑侦部门检验的,转入时可免检(《关于设立刑侦机动车检验点的通知》粤公(办)传[1996]87号)。
   (八)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对转入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应当查阅机动车转出信息库或者直接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发函查询,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函复。
   (九)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严格审核转出的机动车档案,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档案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出。对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按照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要求,说明转出地的地方规定。
   (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严格审核转入的机动车档案,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档案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入。对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转出地的地方规定执行,不得以不符合转入地的地方规定为由,拒绝办理转入登记。
   (十一)对转入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应当直接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查询,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及时回复。
   (十二)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办理转入。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行驶证。
   (六)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七)转入时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办事流程、程序
   (一)流程:
   1、辖区内转移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转出登记: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
   3、转入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
   (二)程序:
   1、辖区内转移登记:
   ⑴ 登记审核岗审查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确认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⑵ 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⑶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2、转出登记:
   ⑴ 登记审核岗审查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确认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凿改嫌疑;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收
存相关资料,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⑵ 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⑶ 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
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3、转入登记
   ⑴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审核转入档案资料是否符合注册登记当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统一规定;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确认档案编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⑵ 牌证管理岗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⑶ 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⑷ 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办理期限
   (一)辖区内转移登记:
   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转出登记:
   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三)转入登记:
   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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