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改装登记
一、已注册机动车只允许对《机动车登记表》中下列项目进行变更或改装:
(一)车主的名称、住址(在车管所辖区内);
(二)车身颜色、外廓尺寸;
(三)燃料种类、发动机、车身(车架)。发动机和车身(车架)不利同时变更,变更后的车辆参数应当与《目录》内同类型车辆参数相同,车辆检验合格。
二、对符合变更规定的机动车,车管所长应在《机动车变更、过望、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审核意见“栏内签字、盖章,重新核发行驶证。变更记录如与行驶证记载项目无关的,可免换发行驶证。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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